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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汕头建设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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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建设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汕头建设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建设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网站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建设网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建设网发布的信息包括政务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和公众咨询、建议、提问等其他信息。网站信息的发布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一律不予发布。

  第三条 汕头市建设局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信息员撰写的政务信息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网站管理人员上网发布。

  汕头市建设系统各归口管理单位、各区县建设局信息员撰写的政务信息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由网站管理人员上网发布。

  汕头建设网会员企业信息、个人求职信息以及公众咨询、意见建议和相关栏目提问等信息的发布,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后发布。

  第四条 汕头建设网会员企业信息、个人求职信息发布以及公众信息咨询、意见建议和相关栏目提问,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不得利用汕头建设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汕头建设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汕头建设网拥有发布、编辑、删除信息的权利,凡不符合规定的信息将予以删除。信息发布者应承担因信息发布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汕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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