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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 >> 关于规范第5.2.1条、第7.2.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尊敬的专家,您们好!
    我们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过程中,碰到如下问题: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1条注1中,防火墙(外墙)不能设的门窗洞口是否指普通门窗, 是否可以依据(GB50016-2006)第7.1.5条设甲级防火门窗后,仍执行该条文下注1,防火间距不限?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1条注3中, 条文对较高外墙并没有要求为防火墙,但“国家建筑标准图集05SJ8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对应的条文示意(P49图示5)则要求为防火墙,应以哪一个为准?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3条第4条是否适合旅馆门厅或有窗口服务的门厅(如储蓄所及各种收费门厅)????
以上问题涉及面较广,敬请专家在百忙中抽点时间予以答复。

   此致!
       敬礼!

汕头市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5日

 

关于规范第5.2.1条、第7.2.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头市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本规范第5.2.1条表5.2.1注1中的“防火墙”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包括设甲级防火门保护的洞口。
    二、本规范第5.2.1条表5.2.1注3中的“外墙”可以不是防火墙。国家建筑标准图集05SJ8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49页5.2.1图示5与本规范不一致,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三、本规范第7.2.3条第4款对门厅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火灾时人员经过门厅进行安全疏散的需要,对于不作为安全疏散设施的门厅可以不按该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来函中所述的旅馆门厅或有窗口服务的门厅(如储蓄所及各种收费门厅)应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是否进行防火分隔。

    此复。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一式四份)
报:公安部消防局
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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