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规范的咨询函
尊敬的消防规范编制专家:
你们好!我们在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上碰到对规范理解不同的情况,问题如下:
一附建地下车库,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设喷淋面积约四千平米),区内是否可以只设一直通室外的出口而利用相邻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为第二出口,即〈GBJ 16-87〉第5.3.6条及规范〈GB 50045-95〉第6.1.12.1条是否适用地下车库每一防火分区两个人员疏散出口的设计要求(即满足〈GB 50067-97〉第6.0.2条)。
以上问题,请专家百忙中予以尽快答复为盼。不胜感谢!
广东省汕头市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第5.3.6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
本规范第5.3.6条规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不适用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对于地下汽车库是否可以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请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管理组联系。
此复。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式四份)
报:公安部消防局
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科技处
关于汕头市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消防设计咨询的复函
汕头市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是否可行的消防设计进行咨询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地下汽车库最大防火分区面积可为4000m2,每个防火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不得借用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及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1条不适用于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人员疏散口的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管理组
上海市消防局(代章)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