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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燃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住建〔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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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

  现将《汕头市开展燃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16日

汕头市开展燃气输送管线安全

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统一部署,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根据粤建城函〔2013〕2273号、汕安委〔2013〕16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到2014年3月底,全面开展燃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油气输送管线,重点是燃气输送管线(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下称燃气管线)等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设施、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专项排查整治的时间和范围

  从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3月底,对全市范围内燃气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

  三、专项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燃气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互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二查燃气管线线路选择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等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三查燃气管线是否与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要求;

  四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与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其他市政公用管线交叉的情况;

  五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燃气管线;

  六查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管线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七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燃气管线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八查燃气管线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露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九查燃气管线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露报警检测设施等;

  十查架设在桥梁上的燃气管线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一查燃气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且合格;

  二查燃气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三查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是否存在故障;

  四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五查燃气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六查燃气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七查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采取了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

  八查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否存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九查燃气加气站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燃气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抢修物资,对管线进行经常维护,或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维抢修工作;

  二查燃气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五查停用的燃气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是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燃气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依法及时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四)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一查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查燃气管线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三查建设单位是否对燃气管线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四查是否建立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施工中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定期组织专家对燃气管线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五查燃气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五)查应急管理情况

  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二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订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三查发生燃气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六)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一查燃气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三查燃气企业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四查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燃气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五查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燃气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四、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燃气企业按照专项排查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查处危害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二)全面排查,抓好整改。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排查整治工作。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吁、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广泛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在各区县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对各区县开展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三)深化检查,务求实效。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突出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认真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看是否存在检查盲区和死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对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督办力度。要针对冬季特点,严格落实防冻、防火、防爆、防雾、防滑、防裂和防泄漏、防碰撞等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从2014年1月起,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在每月底前将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和隐患数量及整改情况、重大隐患事例报送市住建局综合管理科,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本区县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市住建局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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