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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联系点变更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审查程序的通知
汕府建[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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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

  我市中心城区自今年6月1日开展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在本次专项整治过程中,有的企业反映个别燃气联系点因经营的需要须变更燃气经营企业名称,为此,我局就该事与市公安消防局联系沟通,市公安消防局表示不再对燃气联系点出具消防审查文件,由瓶装燃气企业向我局申请燃气联系点变更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后,再由我局函告市公安消防局。为方便企业申报工作,我局对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中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的审查程序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材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1、变更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的申请书;

  2、燃气联系点原所属燃气经营企业注销该点的报告;

  3、燃气联系点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应急处理预案及服务公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将燃气联系点变更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的审查意见在汕头建设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建设局将变更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的燃气联系点名单函告市公安消防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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