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 :
现将《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非中心城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市规划局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认真吸取潮阳谷饶“ 5.21 ”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 根据 市府办《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精神,就 做好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按规范要求重新审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审查依据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
3 、《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 (2003 — 2020) 》;
4 、 《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二、建设原则
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瓶装供应站的数量和分布;结合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近期( 2003-2010 年)、远期( 2011-2020 年)管道燃气供应的范围,合理地分布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具体位置应根据城市建设和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定点。 Ⅰ级站净占地面积 744 平方米 ( 约 1.1 亩 ) ,Ⅱ级站净占地面积 533 平方米 ( 约 0.8 亩 ) 。
规划近期、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及用户数量见下表:
近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数量表
区 域 |
2010 年 |
规划人口
( 万人 ) |
瓶装气用气人口 |
Ⅰ级站 ( 座 ) |
Ⅱ级站 ( 座 ) |
Ⅲ级站 ( 座 ) |
物流配送规模
(万户) |
人数
( 万人 ) |
户数
(万户) |
龙湖区 |
37.7 |
28.4 |
8.11 |
2 |
4 |
73 |
2.5 |
金平区 |
78.4 |
49.5 |
14.14 |
4 |
10 |
79 |
5.5 |
濠江区 |
33.9 |
27.1 |
7.75 |
4 |
6 |
48 |
2 |
合 计 |
150 |
105 |
30.0 |
10 |
20 |
200 |
10.0 |
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用户数量表
区 域 |
2020 年 |
推测规划人口
( 万人 ) |
瓶装气用气人口 ( 万人 ) |
保留瓶装供应站 |
人数 |
户数(万户) |
龙湖区 |
47.7 |
14.3 |
4.08 |
Ⅰ级站 2 座、Ⅱ级站 4 座 |
金平区 |
99.3 |
29.7 |
8.49 |
Ⅰ级站 3 座、Ⅱ级站 4 座 |
濠江区 |
43.0 |
13.0 |
3.97 |
Ⅰ级站 4 座 |
合 计 |
190 |
57 |
16.54 |
Ⅰ级站 9 座、Ⅱ级站 8 座 |
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原则上均可新设立Ⅰ级站或Ⅱ级站,但数量应控制在总体规划范围内;Ⅲ级站原则上城区不新设立、仅作为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点,农村片区可按规划指标进行设置。
上述规模控制和布局原则纳入《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修编( 2003 —— 2020 )》中,按程序报批后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标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的有关规定, 瓶装供应站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1 、瓶装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 V 分为三级,即Ⅰ级站( 6 m 3 < V ≤ 20 m 3 )、Ⅱ级站( 1 m 3 < V ≤ 6 m 3 )、 Ⅲ级站 ( V ≤ 1 m 3 )。
2 、 Ⅰ、Ⅱ级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或空瓶区。 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3 、Ⅰ级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5 、Ⅲ 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4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 5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6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 7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8 )至少应配置 8kg 干粉灭火器 2 具;
( 9 )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米 ,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米 ;
( 10 )非 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 11 )当瓶库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四、审查程序
瓶装供应站 由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申报,区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一)建站选址
1 、新建站选址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新建站 申请书;
② 拟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建设地点产权资料(租赁土地、房产应取得市国土、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
( 4 )建设项目进入基建程序,报规划、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一致,同意设立供应站。
2 、现有燃气销售点的原址按供应站要求重新审核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瓶装燃气企业持下列资料向辖区建设局申报:
①原址重建站的 申请书;
② 原 址重建站的总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③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2 )区建设局出具初审意见。
( 3 )市建设局提出初步意见,抄送公安消防部门。
( 4 )建设项目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二)经营许可证审批核发
中心城区的瓶装供应站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储存、经营活动。
1 、新建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一楼)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
③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④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⑤负责人、送气工和仓管员上岗证;
⑥安 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应急处理预案及服务公约;
⑦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⑧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⑩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4 、 5 、 7 、 8 、 9 、 10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2 、现有燃气销售点原址重新审核成为供应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如下:
( 1 )申报人备齐以下材料,到市建设局办理申请手续:
①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②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供应站平面布置图(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
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加盖企业公章。第 3 、 4 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 2 )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在原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上作“最高储量”变更并加盖“检验合格”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