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 建设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燃气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燃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办理程序: 1、申报人备齐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办理申请手续; 2、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文同意。
四、提交材料: (一)气站建设工程项目 1、气站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书; 2、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气站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 3、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气站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一式二份); 4、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气站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出具区县建设局的初审意见书。 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2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二)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1、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表格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www.stjs.gov.cn ); 2、合同或协议书; 3、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一式二份); 4、属新建建筑物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2、4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五、办理性质: 非许可审批。
六、办理时限: (一)气站建设工程项目 10个工作日。 (二)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7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一)气站建设工程项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及《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03-2020)》和区县燃气专项规划。 (二)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十七条以及《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03-2020)》。 八、特别提示: 1、燃气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2、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单位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燃气企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