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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核准

一、申报人:
建设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燃气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燃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办理程序:
1、申报人备齐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办理申请手续;
2、经校核,材料齐全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文同意。


四、提交材料:
(一)气站建设工程项目
1、气站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书;
2、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气站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
3、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气站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一式二份);
4、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气站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出具区县建设局的初审意见书。
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2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二)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1、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表格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www.stjs.gov.cn );
2、合同或协议书;
3、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一式二份);
4、属新建建筑物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2、4项提供原件校对后,原件退回。

 
五、办理性质:
非许可审批。


六、办理时限:
(一)气站建设工程项目
10个工作日。
(二)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7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一)气站建设工程项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及《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03-2020)》和区县燃气专项规划。
(二)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十七条以及《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03-2020)》。
八、特别提示:
1、燃气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2、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单位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燃气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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