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 :
企业。
二、办理须知 :
申报人应当在 取得 燃气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 前,依照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到市建设局办理核准手续。
澄海、潮阳、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企业申报燃气企业资质和气站燃气经营许可时,按审批权限,应先经区县建设局初审后,再 报市建设局核准发证。
企业在 申报中心城区燃气销售点时, 应符合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主城区燃气销售点规划布点的意见》 ( 汕府建 [2004]161 号 ) 的有关规定,经 区建设局初审后, 报市建设局核准发证。
三、办理程序 :
1 、申报人备齐相关材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综合管理科人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
3 、材料收齐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
(一) 申报燃气企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1 、燃气企业资质的 申请书;
2 、《城市燃气、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 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3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 企业 章程;
5 、 企业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6 、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7 、 企业出具的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 ( 燃气、石油、化工专业 ) 名单、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和聘用合同 ;
8 、企业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9 、 企业 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明细表;
10 、澄海、潮阳、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企业 申报燃气企业资质时, 还应出具区县建设局的初审意见书。
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 3 、 5 、 7 项提供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
(二) 燃气 企业申报 气站经营许可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气站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
3 、 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 燃气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
4 、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 、建设、规划、国土、计划、消防、技监、环保等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6 、建设、规划、消防、技监、防雷等部门对 燃气建设项 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 、气站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8 、燃气 操作人员岗位 培训合格 证书 (企业提供气站操作人员名单,全员持证) ;
9 、气站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 、气站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明细表;
11 、 澄海、潮阳、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企业 申报气站 经营许可 时, 还应出具区县建设局的初审意见书。
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 3 、 4 、 5 、 6 、 8 项提供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
(三) 燃气企业申报中心城区燃气销售点经营许可须提交下列材料:
1 、 燃气 销售点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www.stjs.gov.cn ) ;
3 、 区建设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4 、燃气销售点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5 、 燃气销售点岗位 培训人员名单 ;
6 、燃气销售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应急处理预案及服务公约;
7 、燃气销售点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
8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书或复查意见书。
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 4 、 8 项提供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
(四) 燃气 企业申报 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瓶组间经营许可须提交下列材料:
1 、 管道燃气 瓶组间经营许可的 申请书;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一式一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3 、建设、规划、消防、技监等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4 、建设、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5 、 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管道燃气 瓶组间平面布置图;
6 、 企业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7 、 管道燃气 瓶组间的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8 、燃气 操作人员岗位 培训合格 证书 (企业提供管道燃气瓶组间操作人员名单,须全员持证) ;
9 、 管道燃气 瓶组间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预案 。
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 3 、 4 、 5 、 6 、 8 项提供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
五、办理性质 :
核准。
六、办理时限 :
10 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
1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 、《关于调整汕头市主城区燃气销售点规划布点的意见》(汕府建 [2004]161 号)。
八、特别提示 :
1 、企业 取得 燃气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必须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有关规定。
2 、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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