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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一、申报人 企业或自然人。

二、办理须知

  申报人在成立城市新建 燃气企业前,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 建设部令第 135 号)第十四项以及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必须到市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

  澄海、潮阳、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新建燃气企业,须经区县建设局初审后, 报市建设局审批。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备齐相关材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综合管理科人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

  3 、材料收齐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同意成立新建燃气企业。

四、提交材料

  1 、 成立 城市新建 燃气企业的申请书;

  2 、建设、规划、国土、计划、消防、技监、环保等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3 、建设、规划、消防、技监、防雷等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 、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5 、 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6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 、 企业 章程;

  8 、 企业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9 、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10 、 企业出具的 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燃气、石油、化工专业)名单、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和聘用合同 ;

  11 、燃气 操作人员岗位 培训合格 证书 (企业提供操作人员名单,须全员持证) ;

  1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3 、 企业 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明细表 ;

  14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15 、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员工交纳工伤及社保情况证明文件;

  16 、澄海、潮阳、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申报的新建燃气企业,还应出具区县建设局的初审意见书。

  提交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第 2 、 3 、 4 、 5 、 6 、 8 、 10 、 11 、 14 、 15 项提供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

五、办理性质 审批。

六、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 、《行政许可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3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4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 建设部令第 135 号) 。

八、特别提示

  1 、新设立燃气企业需从事燃气经营的,必须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有关规定。

  2 、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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