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 :
燃气企业。
二、办理须知 :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 建设部令第 135 号 ) 第七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以及燃气专项规划 的有关规定,中心城区燃气企业的燃气设施改动,必须到市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
燃气设施改动经市建设局批准后,燃气企业方可向消防、技监等部门报批,经消防、技监等部门审批的意见由燃气企业报送市建设局备案。
三、办理程序 :
1 、申报人备齐相关材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综合管理科人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
3 、材料收齐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同意 燃气设施改动 。
四、提交材料 :
1 、 燃气设施改动的申请书;
2 、 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3 、 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4 、 具有相应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5 、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提交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第 2 、 3 、 4 项提供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
五、办理性质 :
审批。
六、办理时限 :
20 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
1 、《行政许可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3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4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 建设部令第 135 号) 。
八、特别提示 :
1 、 燃气设施改动 必须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
2 、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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