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民法院要稳妥处理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执行案件

2009.01.01   总点击数:2257

  最高人民法院 7 日发布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有关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旧区改造、市政动迁、违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案件。”

  《若干意见》特别着重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服务于社会民生的持续改善。

  --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

  --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执行时尽量不要影响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交纳。因此而影响申请执行人职工工资发放和相关费用交纳的,要优先保障申请执行人企业职工利益。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执行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农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表示,人民法院应当把执行和解贯穿于执行案件的整个过程,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妥善关照、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从而既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又能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或者正常生活。

(来源: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 记者/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