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各勘察设计企业,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方便我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汕民通〔2014〕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行业企业专用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全市各勘察设计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由各企业依照《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等有关公章刻制管理规定自行刻制,并设定防伪标记。专用章的样式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附件1)进行刻制。
2.各企业须在新专用章刻制后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表》(附件2),带齐新旧专用章,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附件3)报我局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予以即到即办,并一同见证企业销毁旧章。
3.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取消“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8号)要求,各企业新专用章刻制完毕后,未按规定报我局备案的,其刻制的相关专用章视为无效。
4.原汕头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汕府建通〔2008〕20号)自行作废。
附件:1.各专用章统一刻制格式.doc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表.doc
3.专用章备案需提交的资料.doc
201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