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4〕12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汕住建通[2014]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住建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光纤到户的实施力度,强化对工程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实施光纤到户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对没有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标准进行光纤到户设计且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凡涉及我市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项目,各有关设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标准,对该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进行光纤到户设计;对规划有设置通信基站要求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及天面空间。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标准,对我市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项目涉及光纤到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光纤到户设计的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为掌握光纤到户施工图审查情况,请各审查机构于每个季度后5天内,向我局报送光纤到户施工图审查情况(详见附件2)。对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光纤到户工程项目审查情况,请于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局。
五、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光纤到户设计审查要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梳理出《汕头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设计审查要点》(详见附件),请各相关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
1.汕头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设计审查要点
2. 光纤到户审图情况
2015年1月4日
(联系人:张煜,联系电话:88572027,传真:88566413)
附件1:
汕头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设计审查要点
一、原则
1.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2.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3.红线以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设备间、电信间等通信设施,纳入小区整体管网设施的规划设计中,并与新建建筑同步建设,能与城市主干道通信管道相衔接,形成完整通路。住宅建设方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GB 50846-2012)第3.1.2条进行分工建设。
二、要点
(一)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每一个高层住宅楼宜设置一个电信间,多栋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宜每一个配线区设置一个电信间,设备间及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设备间宜采用防火外开双扇门,门宽不应小于1.2m。(GB50846-2012第3.2.7条,第9.2.7.5条,电信间可以是一个三进一出的配线箱)
(二)设备间、电信间的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设备间内安装配线设备面积不应小于10m2(4m*2.5m),当设备间直接作为用户接入点,设备间面积不小于15m2(5m*3m)。(GB50846-2012第3.2.2条、第3.2.10条)
(三)应与相关市政部门协商好红线外光纤接入口,并设置手孔井和预留管(需满足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进入,且有一个至两个预留孔);并设置好红线内光纤到户的一切通道。
(四)光纤到户工程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光缆交接箱形成的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120户。(GB50846-2012第3.2.1条)
(五)配线光缆、用户光缆及配线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各类通信业务的需求,并应预留不少于10%的维修余量。用户接入点至每一户家居配线箱的光缆数量宜用单模二芯光纤(一用一备)。(GB50846-2012第3.2.4条、第3.2.6条)
(六)光缆采用的光纤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846-2012第7.1.1条)
1.用户接入点至楼层配线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G.652D光纤。
2.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G.657A光纤。
(七)在建筑物内设置设备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846-2012第9.1.2条)
1.不宜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易积水、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强电磁干扰场所的楼上、楼下或隔壁房间。
2.应远离排放粉尘、油烟的场所。
3.应远离高低压变配电、电机、无线电发射等有干扰源存在的场所,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宜靠近本建筑物的线缆入口处、进线间和弱电间,并宜与布线系统垂直竖井相通。
2015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