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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