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在农村民宅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8]112号)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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