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各专项设计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办函〔2008〕118号)的要求,我市将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原持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重新核定换发五年有效期的新版证书,在此之前已取得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不在本次换证范围。
二、申报换证时间
1、甲级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换证材料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局。
2、甲级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材料于2008年9月20日前报送我局。
3、工程设计专项乙、丙级资质换证可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报送资料,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最迟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申请换证材料。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
4、原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材料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局。
5、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延续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三、须提交的换证申报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复印件;(须使用勘察设计管理软件4.1版本制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单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缴纳社保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或地税局出局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8、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复印件;
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10、企业的《计划生育合格书》或企业法人代表的《计划生育证明书》。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
乙级、丙级资质不须提交第8项。
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的企业只需提交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原资质证书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核。
换证材料每个资质等级须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材料报送地点: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设局大楼17楼1705设计科;联系人:张煜;联系电话:88572029。
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办函〔2008〕118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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