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各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市直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8] 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局建管科。
附件:1、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8] 29号)
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8]19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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