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直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 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建管科反馈。
附件: 《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 38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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