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保税区建设局,各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的公告》(粤建公告[2007] 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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