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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备案登记

一、申报人 :

  汕头市以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申报条件 :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拟在本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签署了项目承接意向书。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向市建设局办事大厅(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窗口报送备案材料;

  2 、经校核,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工程勘察设计备案通知书。

四、提交材料:

  1 、《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登记表》(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 、项目承接意向书(或中标通知书;或与项目委托方签署的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校验后退回);

  3 、企业的情况简介(包括本企业的技术力量、技术特长以及拟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出具的参加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称、专业等,主要技术人员须在名单上亲笔签名,注册人员须加盖注册章式样、并应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资格),并加盖企业公章;

  5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资质证书的等级及业务范围须符合该项目要求;原件当场校验后退回);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校验后退回);

  7 、该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校验后退回);

  8 、省外的勘察设计企业须提供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外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证明(原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性质 :

  一般业务管理。

六、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七、办理依据 :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建设字〔 2003 〕 140 号)。

八、特别提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备案登记须遵循 “ 先备案,后设计 ” 的程序,对尚未备案先行设计的工程项目不予补办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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