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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资质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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