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各质量监督机构,各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粤建科[2012]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粤建科[2012]73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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