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办事指南
资质等级标准
企业资质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造价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资讯 >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浏览次数:10288

 

一、申报人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 号,可在汕头建设网查阅,网址: www.stjs.gov.cn )中相应专业、等级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设业绩等要求。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手续;

  (二)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建筑管理科派员到窗口收验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三)市建设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报人领取。

四、提交材料

  申报人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 址: www.stjs.gov.cn )一式四份,并在提供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的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 www.cein.gov.cn )进行网上申请:

  1 、附件资料目录;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属增项、升级的需提供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 、企业章程;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

  6 、企业的验资证明;

  7 、 企业最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年报基层报表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8 、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估资料;

  9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10 、施工员、质安员、预算员等上岗人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

  11 、企业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属外地或外单位调入的应附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属招聘外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或区(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证明;属招聘本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并附企业与聘用人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12 、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

  13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如计划生育合格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上述附件材料除 1 、 3 、 4 、 7 项外,其他各项应核验原件;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免交上述 3 、 7 、 8 项规定的资料,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

五、办理性质 一般业务管理。

六、办理时限 按省建设厅规定时间办理。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规定》(建办建 [2001]24 号)和《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 [2001]121 号)。

八、特别提示

  (一)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权在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有关受理和报送材料的时间必需依据省建设厅的统一布置,市建设局为申报人提供业务咨询与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

  (二)申请二、三级专业、总承包及劳务分包一、二级资质的,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建设厅核准;申请一级、特级资质的,经区县、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建设部核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资质,由市、省、国务院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关于网站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络服务 | 保密协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4. 电话:0754-88572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