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建设单位。
二、办理须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备案。
市建设局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办理程序 :
(一)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11楼)办理备案手续;
(二)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提交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测试报告;
(十三)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控制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四)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五)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书和已按规定缴清劳保费证明书;
(十六)汕头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五、办理性质:一般业务管理。
六、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七、办理依据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
八、特别提示: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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