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 :
建设单位。
二、办理须知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已依法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 [2003]162 号, 2003 年 8 月 5 日 施行)的规定,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项目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三、办理程序 :
1 、申报人凭《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备齐资料 , 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2 、窗口工作人员收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四、提交材料 :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五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 、已分别加盖公章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现场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办理性质 :
一般业务管理。
六、办理时限 :
即到即办。
七、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1 号, 2001 年 7 月 4 日 施行);
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 [2003]162 号, 2003 年 8 月 5 日 施行)。
八、特别提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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