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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2026年1月份部分建筑材料综合价格表》勘误的通知(汕标定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3.16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律适用13%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因此,我站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2026年1月份部分建筑材料综合价格表》中部分材料综合折税率及相应含税价格需作调整,现将勘误后的价格予以发布(详见附件)。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2026年1月份部分建筑材料综合价格表勘误表.pdf



汕头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