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国家发改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编制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明确,国家发改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国家发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其中,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项的投资效益评价。
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将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根据新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改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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