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 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 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 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 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 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国 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 咨询单位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 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 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 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 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 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规划,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 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 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6.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项的投资效益评价。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核 定,原则上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需要特殊专业 技术服务的,经投资司同意后,主办司局可以委托投资咨询评估。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较大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也可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 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 等级;
(三)近 3 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3 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 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 20 项(特 殊行业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确定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 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根据各有关司局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投资司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 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各专业司局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四)投资司根据各专业司局意见拟订“短名单”报请委领导审 核;
(五)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 估机构管理情况,对“短名单”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 整一次。
第十条 其他部门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短名单”机构承担咨询 评估任务、发现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 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 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 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 尾;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 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 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绝密事项外,均通过委 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 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 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 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 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6 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 由主办司局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审核, 投资司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 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司局;
(四)主办司局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 托书发文事宜。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招标或 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 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 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在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 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 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 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 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通过与评估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 正文、附件。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 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 报告的附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 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 过 30 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 时限到期日的 5 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 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 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 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应 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填写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 8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进行约谈、 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暂停其“短名 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 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 司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 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 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 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 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根据第十九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 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短名单”中 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取 消其执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将相 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 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 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根据咨询评估任务完成情 况,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 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1761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委内工作规则(2015 年修订)的通知》(发改办 投资〔2015〕203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