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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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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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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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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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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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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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
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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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港澳办、台办、银保监会、外专局、中医药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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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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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在金融、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等服务领域开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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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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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对外商投资旅游类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除外)试行分级下放核准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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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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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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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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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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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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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培育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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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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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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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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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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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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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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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服务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为其融资创造更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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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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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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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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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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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试点地区探索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在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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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推动服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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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创新
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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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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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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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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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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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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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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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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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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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加强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积极建设文化出口基地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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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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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
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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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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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海关查验作业方式和手段,推广非侵入式查验等便利化方式。
创新内陆和沿海口岸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物流联通新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提高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暂时进口便利度,拓展ATA单证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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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经检疫审批的生鲜商品等特殊展品,缩短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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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展品常年保税展示平台,缩短艺术品内容审核时限,并支持文化产品保税展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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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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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支持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创新多式联运监管方式,促进货物运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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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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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促进船舶快速通关,为国际运输服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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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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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展、拍卖等进出境展品、艺术品等特殊物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优化服务,完善邮递、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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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和服务贸易特殊物品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
扩大快速验放机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
构建高效的申报前检疫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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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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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措施,推行就近报检、即报即检、现场查验等措施,为检验检测服务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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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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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公安部、外交部、外专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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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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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进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强化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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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外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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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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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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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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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
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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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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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支持重点新兴服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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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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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和咨询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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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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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兴服务出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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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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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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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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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建立项目信息征集协调机制,推动基金管理机构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渠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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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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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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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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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服务贸易企业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简化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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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抓手,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作用,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损失补偿和增信融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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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服务贸易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等创造更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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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综合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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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结算政策,为技术、文化、服务外包等企业对境外优质资产开展跨境并购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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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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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重点支持运输、保险等跨境服务贸易扩大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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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
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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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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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和商务部、统计局、外汇局、税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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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和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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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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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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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创新
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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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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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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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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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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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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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备案管理制度实行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无纸化登记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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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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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长江沿线口岸“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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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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