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
附件:1.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2.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3.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4.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0.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2.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3.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4.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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