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及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新颁发或批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级、四级)的有效期延长为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级、四级、暂定)延续的审批条件简化为:
(一)企业注册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二)专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三)开发项目按规定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项目开发过程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登记核验手续;
(四)开发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企业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
相应的申报资料简化为: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和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⒊企业主要人员任职证明材料;⒋企业针对上述审批条件(三)、(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未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全部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企业,如需要继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经审查后可酌情给予资质延期,但要在其资质证书上注明“仅用于处理原开发项目的遗留问题”,以限制其进行新项目开发。
四、对企业在《暂定资质证书》第2次延续期满时有正常在建开发项目的,可继续给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五、企业获得“三旧”改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后视同具备“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条件,可凭该文件申请核定正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不再进行单项开发经营限制。
六、企业申请核定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涉及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从企业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之日算起。
七、根据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管理,确保企业、人员信息统一归集,我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纳入“三库一平台”办理,各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及早做好企业和个人信息录入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到时能顺利办理资质(含新设立、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申报手续。
201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