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2008〕96号,以上简称《意见》)转发给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市住宅工程质量验收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分户验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意义,切实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
二、项目质监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抽查情况应在监督报告中反映。抽查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户数的3%--5%,且每个竣工验收项目不少于3户。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反映分户验收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汇总表》(《意见》附表四)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工作,并认真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以不断完善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附件: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2008]96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