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人事局《关于确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人〔2007〕1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建筑、建材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确认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如下时间,将相关材料送市建设局人事科。
一、受理确认或晋升高级资格的时间为9月26日至9月30日。
二、受理确认或晋升中级资格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10月25日。
有关表格下载网址为:www.gdrst.gov.cn。
联系电话:8562181
附:《关于确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人[2007]173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确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人[2007]17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服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是根据我国职称管理实行条块分离体制和人职发[1991]11号文件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确定的。省外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确认的对象及范围
(一)在我市工作的流动人员,其所持外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需通过评审确认核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才予以认可使用。
(二)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或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取得的外省专业技术资格,不属于确认范围。
(三)今年具备条件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可直接向高一级 (档次)评委会申请评审确认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广东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接着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上述人员申报时应按要求分别提交评审确认和申报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两套材料。
评审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与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分属不同系列(专业)的,今年只能申报评审确认。
(四)从2008年开始,流动人员只有申报评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下一年度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方式
(一)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是经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必须经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
(二)流动人员具备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已开考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在国家开考前取得的,要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先参加该系列(专业)的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具体办法等待省人事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的有关要求
(一)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按现行申报渠道报送材料。评委会评审确认时,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经评审确认,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流动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计算。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通过评审获得的,申请评审确认材料包括:
1、填写《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一式一份;
2、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当年申报该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
4、当年申报该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包括论文、著述、项目立项书、获奖证书等;
5、省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等;
7、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大一寸近期免冠相片一张。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通过认定获得的,申请评审确认材料包括:
1、填写《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一式一份;
2、省外认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省外当年申报该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
4、省外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等;
6、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大一寸近期免冠相片一张。
(四)申报评审确认的凡涉及到卫生、教育等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还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
1、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工作,是将确认主体由政府人事部门改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条件并未改变,只是一种确认渠道的衔接。各级评委会和日常工作部门,今年尤其要注意科学安排好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流动人员的“确认”和“评审” 两项工作的时间,确保评审质量。
2、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确认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执行;对今年流动人员具备条件可以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收费按就高缴纳一项的评审费用收取,不得重复收费。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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