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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汕头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意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函[2005]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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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保税区建设局,各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设计的管理,加大对国家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使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局按照《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参照部分建筑节能试点城市的做法,组织编写了《汕头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现发给你们,请予分析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报送我局设计城建科。

  二、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强制性条文4.1.6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强制性条文5.0.5.2的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并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初定于2006年上半年全面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区县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

  联系人:沈汉波,联系电话:8572029。

  附件:1、汕头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2、汕头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节能 设计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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