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
二、办理内容: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4、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
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7年9月22日修订);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
6、《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161号);
7、《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
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11、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61号)。
四、申办条件:
(一)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48 号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7 号)第五条、第八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1997 年 9 月 22 日 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7 号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企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第五条、 第六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7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五条、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第一条、《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161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第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第三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第二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 万元以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7)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则报送市、区旧城办下达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任务书;
以上 (2)至(9)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9)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的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2、暂定资质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申请人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的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章程;
(6)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 万元以上(申请三级资质应800 万元以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8)工程技术人员:
申请四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达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三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10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会计人员2名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和1人以上统计初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0)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 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 年)来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①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②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13)待开发商品房用地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则应报送市或区旧城办下达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任务书);
以上 (2)至 (13)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3)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2、已定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报送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1、外资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申办外商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定,一份单独放置;区属企业的,申报人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外经贸部门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同意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及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批准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有关资料;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新公司章程;属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还应报送内资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和新公司章程;
(8)属新增项目的,还应提供发改部门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还应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司前一个开发项目进行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0)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1)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则报送市、区旧城办下达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任务书;
以上 (2)至(12)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2)项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另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2、外资房地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办理程序:
1、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经审查,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告知申报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九、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54—88566513 0754— 88489801(窗口)
投诉电话:0754—88567119
十、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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