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7.1.1 机组检验分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检验项目按表7。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机组(各功能段)必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机组的出厂检验,应按表7中1、2、3、4、5等项逐台检验。表7中6、7两项,每20台至少抽检一台,年产量不足20台抽检一台。 7.2.3 玻璃钢机组还应进行表7中18项检验,其中a.、b.、d.三项逐台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机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定型时; b.定型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转厂生产时; e.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机组的型式检验应包括表7全部项目。 7.3.3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应在通过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按表8。 7.3.4 判定规则 a.对于抽取的一台样品,检验项目中主项有一项或其他项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样品为不合格品。 b b.在抽取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则再抽取一台,如检验仍不合格,则该批机组判为不合格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