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7.1 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 7.2 出厂检验项目:钢材和混凝土的强度、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结构性能。 7.3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7.4 批量与抽样 7.4.1 按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7.4.2 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检验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不少于3件进行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量测检验。 7.4.3 结构性能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一件试件进行检验。 7.5 构件质量检验评定原则应符合GBJ321的有关规定。 7.6 施工现场预制的中间平台构件的质量检验规则可按照构件厂生产的中间平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