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泥石流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4.2 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和泥石流的类型、规模、发育阶段、活动规律,并对工程场地做出适宜性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4.3 泥石流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测绘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对全流域宜采用1∶50000;对中下游可采用1∶2000~1∶100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等情况;
2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3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和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4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5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和最大粒径;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6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
7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和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8当地防治泥石流的经验。
5.4.4 当需要对泥石流采取防治措施时,应进行勘探测试,进一步查明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出量和淤积量。
5.4.5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宜遵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4.6 泥石流地区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Ⅰ1类和Ⅱ1类泥石流沟谷不应作为工程场地,各类线路宜避开;
2Ⅰ2类和Ⅱ2类泥石流沟谷不宜作为工程场地,当必须利用时应采取治理措施;线路应避免直穿堆积扇,可在沟口设桥(墩)通过;
3Ⅰ3类和Ⅱ3类泥石流沟谷可利用其堆积区作为工程场地,但应避开沟口;线路可在堆积扇通过,可分段设桥和采取排洪、导流措施,不宜改沟、并沟;
4当上游大量弃渣或进行工程建设,改变了原有供排平衡条件时,应重新判定产生新的泥石流的可能性。
5.4.7 泥石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泥石流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
3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4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