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

3.3.2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
为碎石土,并按 表3.3.2 进一步分类。

3.3.3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 表3.3.3 进一步分类。

3.3.4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3.3.5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士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3.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 表3.3.8/1 表3.3.8/2 确定,表中的N 63 .5 和N 120 应按本规范附录B修正。

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6的规定执行。

3.3.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 表3.3.9 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3.3.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 表3.3.10/1 表3.3.10/2 的规定。

3.3.11 粘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 表3.3.1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