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 表3.2.2/1 、 3.2.2/2 、 表3.2.2/3 执行。
3.2.3 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和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执行。
3.2.4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3.2.6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 表3.2.6 执行。
3.2.7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
3.2.8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Ⅴ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