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3.2.1 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
2地下水情况;
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
13.2.2 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13.2.3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
13.2.4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的变形;
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
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
4地下水位;
5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
13.2.5 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4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13.2.6 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
13.2.7 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
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