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岩土试样的采取
9.4.1 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 表9.4.1 分为四个等级。
9.4.2 试样采取的工具和方法可按 表9.4.2 选择。
9.4.3 取土器的技术规格应按本规范附录F执行。
9.4.4 在钻孔中采取Ⅰ、Ⅱ级砂样时,可采用原状取砂器,并按相应的现行标准执行。
9.4.5 在钻孔中采取Ⅰ、Ⅱ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
2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4采取土试样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
5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执行。
9.4.6 Ⅰ、Ⅱ、Ⅲ级土试样应妥善密封,防止湿度变化,严防曝晒或冰冻。在运输中应避免振动,保存时间不宜超过三周。对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试样宜就近进行试验。
9.4.7 岩石试样可利用钻探岩芯制作或在探井、探槽、竖井和平洞中刻取。采取的毛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试样形状、尺寸和方向由岩体力学试验设计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