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钻探

9.2.1 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察要求按 表9.2.1 选用。

9.2.2 勘探浅部土层可采用下列钻探方法:

1小口径麻花钻(或提土钻)钻进;

2小口径勺形钻钻进;

3洛阳铲钻进。

9.2.3 钻探口径和钻具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成孔口径应满足取样、测试和钻进工艺的要求。

9.2.4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2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mm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倾角和方位的量测精度应分别为±0.1°和±3.0°。

9.2.5 钻探操作的具体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执行。

9.2.6 钻孔的记录和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2钻探现场可采用肉眼鉴别和手触方法,有条件或勘察工作有明确要求时,可采用微型贯入仪等定量化、标准化的方法;

3钻探成果可用钻孔野外柱状图或分层记录表示;岩土芯样可根据工程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长期保存,亦可拍摄岩芯、土芯彩照纳入勘察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