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4.2.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接收火警信号。
2能同时受理不少于2起火警。
3从接警到消防站接到出动命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4应设有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主要火警受理设备应有热备份。
5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并应具备自检或巡检能力。
6系统应具备为扑救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编制联合作战出动方案和提供辅助决策指挥的能力。
7系统应采用中文显示界面。
4.2.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并应具备自检或巡检能力。
2系统应具备为跨区域联合作战提供辅助决策指挥的能力。
3系统应具备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4系统应采用中文显示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