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4.1 纱门窗出厂前,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4.2 纱门窗按批抽样检查,当批量不大于300扇时,按3%抽检,总抽检量不少于5扇;批量大于300扇时,按2%抽检,总抽检量不少于10扇。 4.3 被抽检的纱门窗中,若一级品率低于90%时,该批产品按二级品验收,若二级品率低于90%时,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若二级品率仍低于90%,则全部返修。 若首次被抽检的纱门窗中,二级品率低于80%时,该批产品应全部返修。 4.4 一、二级品评定原则:关键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项目中,一级品必须有5项以上(含5项)符合要求,二级品必须有3项以上(含3项)符合要求。 4.5 检验方法及量具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