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 按照本标准第4.1~4.3、4.4.2~4.4.1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6.1.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每项工程抽检不少于50%,但抽检数不少于两。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交付。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连续生产五年以上时;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试验。 6.2.3 抽样方法 由合格产品中抽检3樘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允许返修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