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4.3、4.4条要求进行检验。

6.1.2 抽样方法:按每项工程的品种、规格抽检10%,抽检数不少于二樘,当其中有一樘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应加倍抽检,其中仍有一樘不符合要求时,则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1.3 产品出厂应附有合格证书。

6.2 型式试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5条的性能要求。

6.2.3 抽样方法:批量生产时,每两年由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二樘进行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