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冷轧扭钢筋的出厂检验是以验收批为基础的,其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应符合 表4 的规定,并将检验结果填入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中。
7.1.2 型式检验
7.1.2.1 冷轧扭钢筋的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规定内
容进行全面检验。
7.1.2.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包括技术转让);
b)正式生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台冷轧扭轧机积累产量达1000t后周期性进行;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验收批与抽样规则
7.2.1 分批规则
冷轧扭钢筋验收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轧机、同一台班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10t,不足10t按一批计。
7.2.2 冷轧扭钢筋的试样由验收批钢筋中随机抽取。取样部位应距钢筋端部不小于500mm。试样长度宜取偶数倍节距,且不应小于4倍节距,同时不小于500mm。
7.3 判定规则
7.3.1 当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批钢筋判定为合格。
7.3.2 当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要求,则应从同一批钢筋中重新加倍随机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试样复检后合格,该批钢筋可判定为合格。否则根据不同项目按下列规则判定。
a)当抗拉强度、拉伸、冷弯试验不合格,或重量负偏差大于5%时,该批钢筋判定为不合格。
b)当仅轧扁厚度小于或节距大于本标准规定,仍可判定为合格,但需降直径规格使用。例如:标志直径为Φ t 14降为Φ t 12使用;Φ t 12降为Φ t 10使用,…,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