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选用须知(补充件)

A.1 与门窗洞口定位线有关的几个问题

A.1.1 门窗洞口或门窗的宽、高构造尺寸,是以门窗洞口宽、高定位线为基准,按它们之间的安装形式、安装方法和安装构造缝隙确定的。一般情况是(见本标准图2):

A.1.1.1 门窗洞口或门窗的宽、高构造尺寸是与门窗的开启方法、安装形式有关的,它们分别有大于、等于或小于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等三种形式;

A.1.1.2 门窗洞口或门窗的宽、高构造尺寸,有时又与它们之间的安装方法有关的,常见的有平接、槽接和搭接等三种构造方法;

A.1.1.3 门窗洞口和门窗的宽、高构造尺寸,最终是以所采用的安装形式和安装方法,按门窗和墙体的材质、构造以及功能等级标准,合理地安排建筑安装构造缝隙后确定的。

A.1.2 门窗洞口定位线是协调洞口与门窗边缘之间、建筑安装构造缝隙的基准(见本标准图1、图2),其情况通常:

A.1.2.1 门窗洞口横向定位线间的距离(即门窗洞口宽度标志尺寸)等于、大于或小于门窗洞口宽度构造尺寸;

A.1.2.2 门窗洞口高度标志尺寸的上定位线与洞口顶面(一般为各类墙体、梁的底面)或各类墙板的定位线相重合,或高于门窗与墙体同期浇筑的墙体底面;

A.1.2.3 门洞口(包括落地窗洞口)高度标志尺寸的下定位线与楼地面标高相重合,或高于该标高;

A.1.2.4 窗洞口高度标志尺寸的下定位线(一般为窗台高度定位线)高于各类墙体顶面,或与各类墙体顶面和各类墙板的定位线相重合,或低于窗与墙体同期浇筑的墙体顶面。

A.2 其他 建筑工程设计和门窗产品设计及制作等单位应用时:

A.2.1 应尽可能在一个地区、城市或一个建筑基地、建筑物内,优先选用本标准的基本规格,其次选用辅助规格,并减少规格数量、使其相对集中;如本标准的规格确因功能需要不能满足选用时,则以本标准标志宽、高基本参数、辅助参数的数列,参照邻近门窗洞口规格规律,自行确定。

A.2.2 应根据本标准按所采用的门窗框或横、竖拼樘料的规格及其构造要求,确定一定范围内基本门窗和基本门窗扇的宽、高构造尺寸。

A.2.3 建筑工程设计根据工程条件引用有关门窗设计(包括各级门窗标准设计)和门窗产品目录时,应核实确认其中某一安装形式、安装方法以及安装构造缝隙尺寸;如有不符合该工程条件时,应保证在不变更所选用的门窗构造条件下,作出补充设计或修订设计。

A.2.4 建筑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时,如对某些构造要求有异议,应事先向工程设计人提出,征得同意后,进行调整。

A.2.5 在组织有关门窗的原材料生产供应、加工制作、加工工艺和加工装备时,应根据本标准和有关标准结合各自特点,合理地确定规格、规模或生产条件等,以达到工业化生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