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7.1 高杆照明设施应按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2 型式检验应进行本标准全部项目的检验。

7.3 出厂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7.3.1 装配的正确性;

7.3.2 整机及备件等发货完整性;

7.3.3 油漆及焊接件的外观质量;

7.3.4 随机文件是否正确、齐全。

7.4 检验抽样方法

7.4.1 出厂检验应逐台检验。

7.4.2 鉴定定型检验不应少于两台。

7.4.3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法,检查数量不少于五台,抽取样机一台。

7.5 判定规则 经型式检验后,如有发现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允许调整修理二次(含更换某些部件、器件),重复检验的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新产品鉴定定型检验如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停止试验,经改进后重新试验。